***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52327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32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7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