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614号之二

原告:杭州安博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五层547室。

法定代表人:严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征桥路64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韦小飞。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浙0105民初461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杭州安博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存款51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