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252号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征桥路64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5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