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2民初500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黑龙江省嘉盛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嘉盛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7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仁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