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3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柏广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女,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则达,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策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电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佰策邦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柏广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被上诉人沃尔德电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则达与叶志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佰策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原审全部诉求;判令沃尔德电缆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我公司从事的系民事行为,而非需要国家行政授权的行政行为,我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由相关有权管理的部门来认定,且一审认定我公司从事行为不合法,但并未指明违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变相的价格监测;一审认定我公司从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等同于认定我公司行为违法,这将直接影响我公司的前途和命运,严重关系我公司的生存发展。2.沃尔德电缆公司仅对我公司的工作存在疑问或不解,就污蔑我公司“行为违法”“无证经营”“迫使投标单位寻求经济途径解决”“事实有偿广告,最终实现盈利目的”“转载和刊发抹黑文章侵犯投标单位商誉”“咨询服务不具咨询力、证明力和公信力”,授权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以下简称线缆分会)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部门、相关企业递送《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通过各大媒体发表相关文章,显然对我公司构成名誉侵害。3.沃尔德电缆公司在未认清事实的情况下,肆意发布不实言论,诬陷我公司违法开展活动;同时从沃尔德电缆公司授权盖章的《联合声明》发布范围来看,沃尔德电缆公司的目的并非寻求行政部门的干预,制止所谓我公司的非法行为,其真实目的是最大范围诋毁和污蔑我公司的合法行为;沃尔德电缆公司的行为已属违法,并非一审认定的措辞瑕疵,且沃尔德电缆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我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
沃尔德电缆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佰策邦公司的上诉请求。我公司认为就本案所涉及的案件及相关事实已在前案中作出判决,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佰策邦公司的请求已被驳回,案件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清。佰策邦公司行为的不合法性已得到认定,相关事实及责任也已认定,我方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与前案判决结果一致,故希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佰策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沃尔德电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佰策邦公司名誉权行为;2.沃尔德电缆公司就诬陷佰策邦公司“违法开展活动”向佰策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在人民日报、国际商报、电线电缆报、中国电线电缆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网易、新浪、凤凰网、中华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电缆网等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为佰策邦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沃尔德电缆公司以书面形式致函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国家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广东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天津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澄清上述侵害佰策邦公司的不实言论,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由沃尔德电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佰策邦公司是2011年9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征信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中缆在线网站系佰策邦公司经营的网站。
线缆分会是由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等线缆制造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团体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线缆行业组织。线缆分会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电协的领导下,按照中电协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积极向中电协和政府反映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2015年11月22日,线缆分会向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国家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上报《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缆在线网站)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情况的汇报函》(以下简称《汇报函》);向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报送《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缆在线网站)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情况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一)》)。上述两函件内容基本一致,且均附有《联合声明》。
《汇报函》、《沟通函(一)》内容大致为:线缆分会成立于1988年,是唯一一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全国性电缆行业的协会,代表全国电线电缆企业的行业组织。2015年11月22日,应相关企业、地方协(商)会的强烈要求,就行业关切的一些重要问题,线缆分会在上海召开了由相关骨干企业负责人及产业聚集区协(商)会秘书长组成的工作座谈会。与会企业、地方协(商)会措辞强烈的反映:以江苏商会名义与佰策邦公司(中缆在线网站)违法开展对电缆招投标项目的“价格监察提示”,向有关投标方、招标方、用户肆意散发《提示函》、《监察提示函》、《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标的物价格分析建议书》等,并在中缆在线网站连续撰文、转载发表影响和抹黑企业商誉的文章。商誉受影响的不仅包括行业中众多企业,也包括了行业中一批领军企业。据江苏商会广大会员企业反映的情况:……江苏商会理事长单位(远东电缆)盗用江苏商会的集体名义强行推行,同时在各地方协(商)会、产业集聚区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下,执意向全国各地发送《提示函》、《监察提示函》。大家对这种借‘行业自律’之名,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行为反映强烈。参加座谈会企业分别来自江苏、浙江、上海……,大家一致强烈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协会反映上述情况,呼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进行干预和制止。……特将座谈会上企业及地方协(商)会反映的情况向贵委(部、局、会)做汇报(详见附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认真听取行业广大会员企业的集体呼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权限立即制止江苏商会与佰策邦信公司(中缆在线网站)的相关违法行为,为中国线缆行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联合声明》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江苏商会以佰策邦公司自定的“价格本”作为定价或指导价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市场价格监测方法不具有公信力;《监察提示函》没有法律依据,其向招标单位发出的《监察提示函》是损害企业商誉的侵权违法行为;佰策邦公司以实现谋利为目的,通过中缆在线转载和刊发抹黑文章侵犯投标单位商誉权;佰策邦公司目前是北京市东城区,且尚未履行法院判决书规定的付款义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员”;佰策邦公司仅仅具备国家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备案许可证”,在没有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提下,进行互联网用户有偿经营服务,应属于违法经营活动;佰策邦公司没有价格评估机构的法定资质,无权确定《监察提示函》中的行业市场平均成本,其自编“价格本”不具有咨询力、证明力,更无权对(预)中标投标报价作出是否低于行业市场平均成本的提示;佰策邦公司社会诚信度低,且营业资质缺失,江苏商会与其签订有偿性委托协议,合作开展“价格监察提示”非法行为,并采取选择性地向招标单位(或项目业主)发放《监察提示函》,迫使投标单位与佰策邦公司寻求经济途径解决,即向佰策邦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进而通过在“中缆在线”网页上实施有偿广告宣传等服务方式,来消除《监察提示函》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谋利目的;如果投标单位拒绝或不配合以经济途径解决《监察提示函》的负面影响,佰策邦公司则通过其网站(中缆在线)对投标单位转载和发表肆意抹黑文章,毁损投标单位商誉;江苏商会和佰策邦公司的以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中国线缆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联合声明》后附有一张印有线缆分会、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等30余家企业和单位的名称及相关人员签字的名单,名单后附有30余份加盖印章的《声明》。该《声明》内容为“我司同意在《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缆在线网站)违法开展“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联名申明信》上联合署名,授权使用加盖于本段文字之上的我司公章扫描件视同有效印章”。其中加盖“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的印章。
2015年11月22日,线缆分会为将座谈会上企业及地方协(商)会反映的情况向相关单位做情况沟通,并希望得到相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不要采信江苏商会和佰策邦公司(中缆在线网站)发送的所谓《监察提示函》以及其他不实言论、新闻报道,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客户单位发送《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缆在线网站)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情况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向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广东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天津电力公司等客户单位发送《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缆在线网站)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情况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二)》)。上述两函件内容与《汇报函》、《沟通函(一)》主要内容近似,且均附有《联合声明》及相关名单和《声明》。
新浪、网易、凤凰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就线缆分会召开座谈会及发布联合声明一事进行了相关的报道和转载。
经查,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另,为加强电线电缆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治理规范市场价格环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特制定《全国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办法》并开展重点机电产品价格监测工作,且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工作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监督指导。
佰策邦公司曾获得关于一种发布产品电子数据的服务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关于一种发布产品电子数据的方法和服务器《发明专利证书》、关于电线电缆通用产品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关于电线电缆网络红本家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布线电缆通用产品技术规范>认证通知》、《关于“中缆在线”网站中有关电缆产品技术指标审核的函》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中国华电集团华电招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电缆)授权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吉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技术经济中心、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为聘请佰策邦公司经营的中缆在线网站为行业顾问,提供电线电缆光缆技术支持与最新价格行情监测服务,曾出具《聘书》、《协议书》。佰策邦公司曾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曾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出具《电缆采购价格评析与预警提示》。
2013年,佰策邦公司曾与中国线缆商会共同签发《中国线缆商会监察提示函》,其内容亦包括建议接收函件单位留意中标人是否存在短米、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生产等方面;因多家企业举报中国线缆商会发起单位远东控股集团及其负责人以商会名义开展违规活动,行业反响强烈,鉴此,民政部终止中国线缆商会的登记审批工作。
2013年6月25日,江苏商会(该商会在2015年4月30日合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聘请中缆在线网站为江苏商会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电线电缆光缆的技术支持与最新价格市场行情监测服务,协助江苏商会自律和监察委员会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标投标进行调查与分析。2013年6月25日,江苏商会与佰策邦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书》并约定:佰策邦公司的义务包括向江苏商会提供电线电缆光缆的技术支持与最新价格市场行情(应包括电线电缆产品制造成本、完全成本、最新市场价格等)监测服务;协助江苏商会自律和监察委员会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标投标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按双方确认的固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江苏商会如实出具分析报告等。另,该《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期限内,江苏商会按年度向佰策邦公司支付基础咨询服务费,每年100000元;江苏商会如有需要向佰策邦公司咨询线缆有关采购情况调查与分析,应另按工程项目线缆采购细分标段向佰策邦公司支付调查与分析经费,每标段10000元。2014年11月6日,江苏商会与佰策邦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书(增补)》。该《委托协议书(增补)》记载:江苏商会委托佰策邦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江苏商会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标投标开展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监测分析对象包括电线电缆等标的物金额大于3000000元的重点工程项目采购标段(国家重点工程框架招标不受此限)、工程项目由江苏省光电线缆企业参与竞标的标段。对符合监测分析对象要求的项目标段开标价格进行监测、记录归档并披露,针对标段标的物进行材料定额和生产成本等分析,并于招标人唱标后、评标期间、评定中标人公示生效前,按约定方式以双方名义共同或单方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对预中标人涉嫌价格违规行为,按约定方式进行预警披露,并协助江苏商会向有关方面进行监察提示。价格监测与分析预警的处理方式为:1.书面报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至少须包括招标人主要领导;2.媒体披露,佰策邦公司负责协调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商务新闻网、电缆网同步传播,并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监察提示函。
江苏赛德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均曾接收过由江苏商会、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中缆在线共同落款、盖章的《监察提示函》、《提示函》。其内容包括:告知被递送企业,其投标报价/(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行业市场平均成本价,可能也低于其个别成本,特请贵企业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严格履行合约,维护行业声誉,确保各方合法利益;或告知被递送部门,(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行业市场平均成本价,可能也低于其个别成本。对此异常现象,请予以关注。另,江苏商会、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中缆在线共同落款、盖章的部分《监察提示函》中还包括:请被递送单位关注(预)中标人是否存在短米、偷工减料、产品设计改型使用劣质材料生产等问题。
一审中,佰策邦公司主张因线缆分会的不实言论造成佰策邦公司名誉受损,从而被迫终止业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证明其主张,佰策邦公司向法院提交江苏商会出具的要求暂缓对各招标项目价格分析工作的函件、《关于价格分析服务费用的回复函》、《说明函》、江苏商会月结算统计表、江苏商会向佰策邦公司支付服务费的电子回单、2015年已完成核算的项目标段数统计、“价格监察提示”咨询服务2015年度收入情况及2016和2017年度预算表、2016年2月3日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中缆在线网站2016年2-11月份监测分析预警提示目录及损失汇总表、2015年7月28日佰策邦公司与大连汉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中介服务协议书》、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大连汉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鑫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2016年3月11日大连鑫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止融资中介服务的通知函》。沃尔德电缆公司对此抗辩称:佰策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实施的价格监测行为遭到了行业强烈反对、其通过违法开展价格监测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另查,2016年佰策邦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签署《联合声明》的企业之一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7年1月19日,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就指称佰策邦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事向佰策邦公司书面致歉,以消除影响;驳回佰策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佰策邦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申3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佰策邦公司的再审申请。2017年4月20日,佰策邦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中电协诉至法院。2017年9月18日,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电协就指称佰策邦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事向佰策邦公司书面致歉,以消除影响;驳回佰策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佰策邦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另,佰策邦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另行起诉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现该3案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佰策邦公司从事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监测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法院认为,价格监测活动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评判性,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的价格监测、提示对减少交易成本、鼓励诚信交易有其特殊的价值。但价格监测活动应当公正、全面、权威,才能产生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有权实施价格监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定的权限、准确、全面的反映市场价格,避免不全面、不权威的数据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价格监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价格监测主体亦应具备法定性,无论是价格监测机关还是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法定资质。结合本案事实,通过《聘书》、《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增补)》、《监察提示函》等内容来看,佰策邦公司对电线电缆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查分析,并将结果以“监察提示函”的形式发给招投标单位、地方各部门等。其行为既包括对电线电缆行业投标价格的跟踪、采集、分析,也包括预警和公布,旨在对招投标单位、地方各部门、江苏商会提出建议。佰策邦公司的行为,其客观要素与价格监测行为特征吻合,但由于其不具备主体的合法性,不属于法定适格的价格监测主体,因此,佰策邦公司从事的行为属于变相的“价格监测”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佰策邦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布线电缆通用产品技术规范>认证通知》、《关于“中缆在线”网站中有关电缆产品技术指标审核的函》等均无法证明其属于合法的价格监测主体。另,由于江苏商会亦非法定适格的价格监测主体,故其与佰策邦公司签署的《聘书》、《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增补)》亦不能证明佰策邦公司属于合法的价格监测主体。佰策邦公司称其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属于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强化市场监管。就这一主张,法院认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助于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以价格监测方式实现行业自律、履行监督义务亦应依法进行,不能因目的的合法性而掩盖其行为法律依据的缺失。佰策邦公司称其行为属于价格分析、价格咨询服务。就这一主张,法院认为,佰策邦公司实施的行为确实含有价格分析的内容,但价格分析仅为监察提示活动的内容之一,其将价格分析结果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已经超出价格分析的范畴。综上,法院对于佰策邦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首先,结合法院前述认定的事实,佰策邦公司实施的“价格监测”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沃尔德电缆公司授权的《联合声明》等相关函件称佰策邦公司违法开展活动的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不构成对佰策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其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沃尔德电缆公司授权线缆分会通过《联合声明》等相关函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部门、中电协、相关企业进行汇报、沟通,说明佰策邦公司违法开展活动等内容。法院认为,综观整个事件,线缆分会作为非营利性的全国线缆行业组织,其将会员诉求、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以《联合声明》等函件形式向政府部门、中电协、相关企业进行汇报、沟通、说明,系其主要业务范围之一;另,从佰策邦公司的经营活动等内容来看,虽沃尔德电缆公司授权的《联合声明》等相关函件中,在措辞上存在瑕疵,评论用语稍有过激,但并未达到严重失实的程度,且不存在侮辱性言论。由于佰策邦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沃尔德电缆公司通过各大媒体发表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同时考虑到《联合声明》及相关函件的用途等,前述相关内容不足以认定构成对佰策邦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佰策邦公司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1.佰策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广森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信访函;2.国家发改委针对其信访函的回函;3.国家发改委致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函。佰策邦公司提交以上证据,欲共同证明佰策邦公司接受江苏商会的委托,根据授权联合发布警惕监察提示函,不需要政府部门许可授权,属于合法行为。沃尔德电缆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3认为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佰策邦公司以沃尔德电缆公司在《联合声明》中所述内容失实,侵犯其名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佰策邦公司从事的行为是否具有价格监测的性质、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价格监测活动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评判性,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的价格监测、提示对减少交易成本、鼓励诚信交易有其特殊的价值。但价格监测活动应当公正、全面、权威,才能产生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有权实施价格监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定的权限,准确、全面地反映市场价格,避免不全面、不权威的数据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监测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价格监测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佰策邦公司对电线电缆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查分析,并将结果以《监察提示函》的形式发给招投标单位、地方各部门等,既包括对电线电缆行业投标价格的跟踪、采集、分析,也包括预警和公布,旨在对招投标单位、江苏商会及地方各部门提出建议,其上述一系列行为,客观上确与价格监测行为特征吻合,但其不是法定价格监测主体。一审判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为判明责任,首先要对《联合声明》中涉及的“佰策邦公司违法进行价格监察提示”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故一审法院依据《价格监测规定》,认定佰策邦公司不属于法定适格的价格监测主体,并无不当。佰策邦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无权作出此认定,依据不足。其次,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佰策邦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就曾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签署《联合声明》的企业之一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所诉事实及理由与本案基本一致,该案已经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该案生效判决对佰策邦公司起诉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予以审查认定,并判决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就指称佰策邦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事向佰策邦公司书面致歉,以消除影响,并驳回佰策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案认定事实部分就包括本案中佰策邦公司提出的,对其从事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的“价格监测”行为的认定以及《联合声明》是否构成侵害其名誉权的认定。现佰策邦公司二审提供3份新证据,欲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其从事的行为属于变相“价格监测”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即便佰策邦公司二审提供的加盖国家发改委信访办公室印章的函件是真实的,但函件内容系从行政管理角度对法定“价格监测”的主体和“价格监测”行为的定义,明确“价格监测”活动不包括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这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价格监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价格监测主体亦应具备法定性,无论是价格监测机关还是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佰策邦公司并不具有从事价格监测的法定资质”并不矛盾。佰策邦公司欲以此推翻一审判决所作事实认定,佐证其上诉理由成立,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能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佰策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 松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刘慧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珊珊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