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

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宝清县惠群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523民初1661号
原告: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沃尔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利,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镇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齐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诉被告*****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尔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利、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尔德公司诉称: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电缆买卖合同,价款合计58209元,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给付货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8209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判决之日止)。
被告**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该欠款是***辰能热电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被告企业过程中拖欠的,当时因***辰能热电有限公司没有正式成立,对外购买原材料均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本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原告沃尔德公司与被告**公司订立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15种型号电缆,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58209元,2016年10月20日前付款。逾期,被告未付款。2018年1月31日,原、被告进行往来对账。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58209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58209元,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之日2016年6月23日之后的对账日2018年1月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是其针对自身债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82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209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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