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沃尔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元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元吉林和元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天威路与中科大街交汇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中洋,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元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元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93执10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鹤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王庆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