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8民初355号
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129790031U,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28327J,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827422594T,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 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