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

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8民初355号 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129790031U,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28327J,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827422594T,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 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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