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

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与***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11民初206号
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郊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黑龙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红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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