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8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62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月、**(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欣百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马鞍桥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HN9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欣百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百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7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欣百立公司结欠环球公司货款355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2550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二、欣百立公司按上述付清款项之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欣百立公司到2023年1月15日之前不能付清所有款项,则应另行承担环球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且环球公司有权就355000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10万元,可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380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324元,**百立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环球公司垫付,欣百立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环球公司。
因欣百立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球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环球公司于2023年2月8日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7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