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597332736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洋,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626XL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菲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菲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本诉、反诉,涉及承揽合同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涉及多项争议内容以及鉴定程序启动等,一审法院前后组织三次开庭审理。由此可见,本案不符合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独任制审理,一审程序错误。2.环球公司没有按照《设计方案》确定的技术工艺加工制作污水处理设备,其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未取得澳菲利公司同意,环球公司也未将上述情况通知澳菲利公司,是环球公司单方违约。一审判决认定实际工艺活性污泥法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与本案事实不符。3.澳菲利公司提出污水处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处理能力和规模标准,还包括设计是否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处理能力和规模标准。一审法院以引用教科书内容的方式解释并且认定本案争议事实的方法错误,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4.澳菲利公司向环球公司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单》不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是澳菲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不能取代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而且,该材料证明的内容是“水质达标”,并不包括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设计规模1200m3/d(天)。所以,该证据根本不是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审法院认定自行验收以及改变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以及法律根据。5.环球公司加工制作的污水处理设备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该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设计的污水处理工艺与实际的污水处理工艺不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以及环球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污水处理工艺是否导致质量问题,更有鉴定的必要性。一审法院认定澳菲利公司超过质保期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质量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启动鉴定程序,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
环球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自澳菲利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单》后,直至环球公司起诉主张合同款项期间,澳菲利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且在环球公司多次向澳菲利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澳菲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结合澳菲利公司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单》及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确认澳菲利公司污水排放检测结果为达标等事实,证明环球公司交付的设备无论从双方约定、实际运作效果,还是职能监管理部门监管的角度,均不存在质量问题。澳菲利公司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任何证据证明。据此,澳菲利公司申请鉴定不符合启动程序,从证据优势角度,更无须进行鉴定。2.《设计方案》提出的物化处理和生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与现有工艺并不矛盾。案涉设备采用活性污泥法并未违法合同约定,也符合经济效益及运行稳定性原则。3.澳菲利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案涉设备已经澳菲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单》验收合格,该完工单明确载明“设备运行正常,出水水质和各项指标达合同要求”,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亦可佐证,故澳菲利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理应支付剩余价款。
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澳菲利公司支付货款9387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以938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澳菲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澳菲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环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加工定作的污水处理设备修理重作,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规模1200m3/d及60m3/h;2.其他赔偿费用待鉴定后再行主张。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0日,环球公司向澳菲利公司出具《设计方案》1份,载明:生物接触氧化法属于生物膜法,具有如下优点:……(4)能够克服污泥膨胀问题。生物接触氧化法同其它生物膜法一样,不存在污泥膨胀问题,对于那些用活性污泥法容易产生膨胀的污水,生物接触氧化法特别显示出优越性,容易在活性污泥法中产生膨胀的菌种,在接触氧化法中不仅不产生膨胀,而且能充分发挥其分解氧化能力的优点。……(6)维护管理方便,不需要回流污泥。由于微生物是附着在填料上形成生物膜,生物膜的剥落与增长可以自动保持平衡,所以无需回流污泥,运转十分方便。本污水处理工艺如下:污水先进入调节池……后进入沉淀池……沉淀出水流至接触氧化池。池内设有半软性填料,在填料表面生长着吸附、降解有机污染物能力极强的由多种微生物组成的生物……接触氧化池出水进入二沉池去除部分悬浮物、脱落的生物膜以及菌胶团等物质,二沉池的出水采用气浮处理后出水水质得到进一步净化,最后经过过滤器过滤后直接排放到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2017年5月5日,环球公司与澳菲利公司订立《废水处理工程合同》1份,载明:环球公司承包澳菲利公司的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工艺调试等事宜;工艺技术为生产废水的“收集—预处理—气浮—生化池/CASS工艺—沉淀—出水”的废水处理工艺;污泥为叠螺压滤机处理;设计规模1200m3/d、60m3/h;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环球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验收,澳菲利公司配合验收工作;出水水质不高于国家行业等标准;环球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质保期2年;总承包费用195万元,含设备、材料、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澳菲利公司支付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制作完成后,澳菲利公司支付20%作为设备款,设备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环球公司向澳菲利提供合同全额税票15日内,澳菲利公司支付20%作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款,留30%作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每满1年退还10%;如澳菲利公司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环球公司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澳菲利公司负责,同时须向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超过应付款日期15天后,按银行当期利息支付应付款利息。在该合同中附有设备清单,其中含有叠螺压滤机、泥浆泵、回流泵,但不含填料支架、填料。
2018年12月30日,环球公司向澳菲利公司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单》1份,载明:“兹有我公司**前来贵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经过50天时间。目前该项目设备运行正常,出水水质各项指标达合同要求,确已完工。”澳菲利公司在该单上加盖公章,并有***签名。
一审审理中,双方确认澳菲利公司共支付货款125.63万元,其中24.5万元为另一份已履行完毕的合同的价款,就本案合同已支付的价款为101.13万元,现澳菲利公司尚欠93.8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是活性污泥法还是生物接触氧化法;二、环球公司交付的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三、澳菲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款93.87万元并承担利息。
围绕上述焦点,环球公司主张:其交付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为活性污泥法,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其多次要求澳菲利公司提供开具发票的资料,但澳菲利公司不提供,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澳菲利公司没有提出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异议,并承认设备运行良好,故其交付的设备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为此,环球公司举证如下:
证据一,2021年12月16日、2022年5月10日,环球公司向澳菲利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发出的通知2份,主要内容均为向澳菲利公司催要欠款,并要求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
证据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于2019年7月2日登载的第二批2019年第二季度污染源监测结果,其中废水重点排污企业中澳菲利公司的监测结果为达标,该监测结果的文件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
证据三,录音资料4份:第一份,2021年12月3日,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澳菲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向***要款,***表示“给你付吧,应该付的给你付。”***提出欠款还有一百多万,***表示“没有这么多,要回去看下。”第二份,2021年12月29日,***与***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提出对账后澳菲利公司尚欠九十几万元,要求澳菲利公司将开票资料发给其公司,其公司将发票开给澳菲利公司,澳菲利公司把钱付给其公司。***表示“好嘞。”第三份,2022年4月9日,***与***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要求澳菲利公司将开票资料发给其公司,其公司将发票开给澳菲利公司。第四份,2022年4月8日,***与澳菲利公司***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问***设备使用效果,***回答“挺好,污水厂运行各方面挺好。”
澳菲利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表示,证据一的函件没有收到;其无法打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页面,故无法核对证据二,该文件性质只是新闻报道,而不是环保部门对其的验收材料;对证据三不认可,认为提供时间超过举证期限,也无法确认通话人的身份,且录音内容不完整,可能是一次通话录音的截取。
澳菲利公司针对争议焦点认为,根据环球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工艺是物化处理和生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双方没有协商改变;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规模1200m3/d。澳菲利公司举证如下:
证据一,《补充协议》1份,内容为环球公司表示全力配合澳菲利公司的污水处理站验收工作,验收水质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环球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名,澳菲利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但均未签署落款日期。
证据二,环球公司向澳菲利公司出具的《授权书》1份,载明:环球公司授权**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的环保、水处理设备招投标及签订环保、水处理设备经济合同,并全权处理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有效期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
证据三,环球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签收澳菲利公司发出的函1份,主要内容为:澳菲利公司向环球公司提出2020年之前,环球公司派员就日处理1200吨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探根寻因,但一直未彻底解决。从今年5月份以来,其三期工程投入运行,日需处理污水约700吨,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明显不足。邀请环球公司在本月内派人到其公司进行彻底解决,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证据四,录音资料5份。***于2018年7月4日及7月5日、同年11月8日与环球公司员工***的4次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要求环球公司调试好案涉污水处理设备。***于2018年7月4日与***的电话通话录音1份,主要内容为***向环球公司提出设备处理不达标,要求解决,如果处理10吨达标,处理20吨达标,处理60吨能不能达标,其公司签的是1200吨的污水处理。***表示工程首先达到要求,哪些不周到的地方继续完善,一直把它弄好。
证据五,现场对话录音资料1份。内容为2022年7月31日,环球公司原技术人员**与澳菲利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对话录音,其中****:环球公司的设计方案跟施工有出入,设计方案里边有填料,施工的时候没有放生物填料,可能是忘了。该生物填料的作用很多,作为载体,生物长在上面,不会跟着水流走了。
证据六,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1月4日巴开环责改字[2019]1号文件。主要内容为澳菲利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水行为分析系统未启用,配电柜箱门玻璃损坏。2.出水口COD在线监控设备质控样比对中,质控样浓度134mg/L,仪器实测显示39.7mg/L,示值误差负漂70.37%>10%。责令澳菲利公司启用污水行为分析系统,查找质控样比对误差过大,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原因,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七,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3日巴开环责改字[2018]5号文件。主要内容为澳菲利公司未建立污泥转移台账,外进水过滤机滤渣采用小车收集,存在污水跑冒滴漏现象。
环球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表示,证据一没有标明日期,**的授权委托是有期限的,不能证明是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充协议》。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已经收到了,但在此之前,澳菲利公司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对证据四没有异议,录音内容是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的磋商、沟通,均是发生在澳菲利公司2018年12月30日验收之前。对证据五的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在当时验收结束后就离开了公司,该录音内容不能代表其意思,并且**与澳菲利公司在商谈修复费用,***在利益交易。对证据六、七的真实性认可,但均与其设备质量无关。
一审审理中,澳菲利公司就案涉废水处理设备的工艺选择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以及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规模1200m3/d及60m3/h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与澳菲利公司订立的《废水处理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澳菲利公司尚欠环球公司价款93.87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是活性污泥法还是生物接触氧化法。
第一,双方合同中约定工艺技术为生产废水的“收集—预处理—气浮—生化池/CASS工艺—沉淀—出水”的废水处理工艺,从百度百科查询CASS即是指循环活性污泥工艺。第二,根据环球公司向澳菲利公司出具的《设计方案》,环球公司在方案中描述了生物接触氧化法不同于活性污泥法的优点及生物接触氧化法的工艺流程,说明这二种方法为不同的工艺设计,该《设计方案》采用的工艺设计为生物接触氧化法。第三,根据《环保设备》(化学工业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编,第四版,“十三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记载,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设备、生物膜法污水处理设备均属于生化法污水处理设备。活性污泥法工艺设计包括回流污泥处理工艺设计及剩余污泥处理工艺设计,使活性污泥能连续回流,系统能及时排除剩余污泥。生物膜法中包括生物接触氧化法,装置包括接触氧化池结构,由池体、填料及支架、曝气装置、进出水装置以及排泥管道等组成。填料是生物膜载体,是生物膜法处理工艺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影响处理效果,它的费用在生物膜法系统的基建费中占有较大比重。案涉《设计方案》中描述的生物接触氧化法的优点、工艺流程与前述记载的生物膜法相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设备清单,一方面其中含有叠螺压滤机、泥浆泵、回流泵,这些设备即为活性污泥法回流污泥、排除剩余污泥所需要,另一方面其中不含填料支架、填料这些生物接触氧化法所需的关键设备,说明案涉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是活性污泥法而不是生物接触氧化法。综上,环球公司虽然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向澳菲利公司提供了生物接触氧化法的《设计方案》,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终确定的方案是活性污泥法。鉴于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案涉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及选定的工艺设计不是环球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中的工艺设计,故对澳菲利公司就案涉废水处理设备的工艺选择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理由如下:
第一澳菲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能够认定**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因双方未签署落款日期,既不能确定是否在**的授权期限内签订,又不能确定是在澳菲利公司验收合格之前还是在验收合格之后签订,故该证据对澳菲利公司的主张不具证明力,不予采纳。澳菲利公司提供的证据四、证据七均是发生在澳菲利公司验收合格之前,故对澳菲利公司的主张不具证明力。澳菲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五,是**与**的对话录音,**认为环球公司施工与设计方案不一致,没有放生物填料。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采用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是活性污泥法,并没有采用环球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故无需放生物填料。**有关环球公司施工时没有放生物填料的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工艺设计。另外,如**所述,环球公司在施工的时候未按《设计方案》放生物填料,则该污水处理设备缺少关键设备,**在2018年12月30日调试的时候,就不可能做到设备运行正常及出水水质各项指标达到合同要求。因此,**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澳菲利公司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五不予采纳。澳菲利公司提供的证据六,是由于澳菲利公司未启用污水行为分析系统、未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与本案争议无关,故不予采纳。综上,澳菲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环球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验收,澳菲利公司配合验收工作,但澳菲利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未要求环球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验收而是自行验收确认案涉项目设备运行正常及出水水质各项指标达合同要求,系改变了合同约定,应当认定案涉设备已经验收合格。
第三澳菲利公司在验收合格起的2年质保期内未再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环球公司提供了与***在2021年12月3日、同月29日、2022年4月9日及2022年4月8日与***的电话通话记录,澳菲利公司虽有异议,但其异议没有证据证明,故认定该通话记录具有证明力。根据通话记录,***在环球公司3次向其催要欠款的过程中也均未提出质量异议,并表示同意付款。***在通话中确认设备使用效果挺好,污水厂运行各方面挺好。澳菲利公司在2022年5月向环球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即其举证的证据三,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限,故不予采纳。澳菲利公司超过质保期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对案涉设备的质量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由于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澳菲利公司主张环球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权主张报酬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澳菲利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澳菲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款93.87万元并承担利息。
根据约定,澳菲利公司应在设备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且提供合同全额税票15日内支付20%,30%部分的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每满1年退还10%,超过应付款日期15天后,按银行当期利息支付应付款利息。环球公司提供了证据二,以证明案涉设备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澳菲利公司虽有异议,但其异议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应认定证据二具有证明力。根据该证据,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6月28日确认澳菲利公司污水排放的监测结果为达标,说明案涉设备已经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环球公司在分别在2021年12月18日及2022年5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向澳菲利公司发出通知2份,要求澳菲利公司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澳菲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收到,即使不采纳该证据,但环球公司在2021年12月29日通过电话要求澳菲利公司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澳菲利公司也表示同意,之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向环球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导致环球公司无法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澳菲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故认定澳菲利公司应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料的合理时间为10日。
同时,澳菲利公司在2021年12月29日也表示同意付款,故澳菲利公司应在2022年1月23日前支付20%的部分的价款即39万元,于2020年6月29日前、2021年6月29日前、2022年6月29日前各支付10%即19.5万元,以上合计为97.5万元,但澳菲利公司尚欠93.87万元,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澳菲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并应按约赔偿损失。环球公司要求支付价款93.8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约定,澳菲利公司应在超过应付款日15天起承担利息损失,故根据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利息计算为以93.8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澳菲利公司主张支付价款条件不成就及不承担利息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澳菲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环球公司价款93.87万元及利息(以93.8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澳菲利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诉讼费201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澳菲利公司负担。环球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0100元,由澳菲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不再退还,澳菲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环球公司。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环球公司交付的污水处理设备采用的工艺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环球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工艺设计的问题;二、环球公司交付的案涉污水处理设备是否验收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第一,环球公司交付给澳菲利公司的案涉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环球公司不存在擅自更改工艺设计的问题。首先,虽然在合同签订之前环球公司向澳菲利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中,对于污水处理工艺和设计方案的总体思路拟采用物化法加生化法为主作了相关的论述,但在正式签订的《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确定了系采用“收集—预处理—气浮—生化池/CASS工艺—沉淀—出水”的废水处理工艺,CASS即是指循环活性污泥工艺。因此,案涉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应以双方签订合同中最终约定的循环活性污泥工艺进行确定,澳菲利公司上诉认为应当以环球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的《设计方案》中描述的物化法加生化法认定,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所附设备清单,其中含有叠螺压滤机、泥浆泵、回流泵等相关设备,上述设备均为活性污泥法回流污泥及排除剩余污泥所需要,设备清单中并未包含填料支架、填料等生物接触氧化法所需的关键设备,亦印证了案涉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设备工艺设计是活性污泥法而不是生物接触氧化法。据此,环球公司交付给澳菲利公司的案涉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存在擅自更改工艺设计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澳菲利公司就案涉废水处理设备的工艺选择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第二,环球公司交付的案涉污水处理设备已经验收合格,且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环球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向澳菲利公司出具了《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单》,明确载明:其公司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从2018年11月11日起经过50天时间,目前该项目设备运行正常,出水水质各项指标达合同要求,确已完工。澳菲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完工单上签名确认,并加盖了澳菲利公司的公章。据此,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由环球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验收,澳菲利公司配合验收工作,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澳菲利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在环球公司出具的完工单上签名**的行为,表明澳菲利公司系通过自行验收的方式,确认案涉项目设备运行正常及出水水质各项指标已达合同要求,澳菲利公司系改变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且并未损害其自身权益。再结合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确认澳菲利公司污水排放检测结果达标的相关事实,应当确认环球公司交付的案涉设备已经澳菲利公司验收合格。其次,澳菲利公司在案涉项目验收合格起的2年质保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案涉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环球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澳菲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4月9日的多次通话记录,以及于2022年4月8日与澳菲利公司***的通话记录显示,***在环球公司持续向其催要欠款的过程中均未提出质量异议,并多次表示同意付款。***在通话中亦确认设备使用效果及污水厂运行各方面良好。以上事实充分表明,环球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通过澳菲利公司验收合格。现澳菲利公司主张环球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及验收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权主张报酬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澳菲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7元,由澳菲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