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626XL。
法定代表人:钱平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509670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款26.56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
3、本院于2018年***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在本辖区内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中传公司名下有京M×××××、京N×××××、京N×××××、京N×××××、京P×××××、京E×××××、京N×××××,上述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现下落不明。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供线索,中传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在南京禄口机场附近的公司出没,本院至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门卫向我院反映,该厂区范围很大,里面有十多家公司,但从没有听说过**这个人,也没听说过中传公司的相关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丁平
代理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