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4民初7414号
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陕西忠言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忠言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陕西**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7600元,并支付以11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定做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2台P**机柜及其他配套产品,合同价款238000元。但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355600元。2021年,原告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除合同约定2台P**机柜及其他配套产品外,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追加购买、定做1台P**机柜及配套产品,但被告否认原告追加购买、定做PLC机柜及配套产品的事实。经审理,法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仅认定合同约定款项238000元,对原告多支付的117600元系原告追加购买、定做PLC机柜及配套产品的事实未予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否认原告追加购买、定做PLC机柜及配套产品,(2021)陕0104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亦未认定该事实,现被告取得1176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接线劳务,但被告进场后发现实际工作量远远大于之前的约定,案涉款项117600元并非原告追加购买、定做1台P**机柜及配套产品的费用,而系被告除为原告提供接线劳务外,还为原告提供加工半成品柜子等其他额外劳务后,原告应当支付的额外劳务费及被告为原告代买零配件的费用,故被告收取案涉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不当得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乙系原告环球公司委托代表人,***系原告环球公司员工,**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工作量增加需增加相应劳务费及被告为原告代买零配件的事实,被告向法庭提交**与***的微信往来记录。该微信往来记录显示:2017年12月13日,**微信***“人工太贵!现场300元一天,管吃住!算算,挣的都是辛苦钱!”***回复“那就加你点,2.6万我们就订下来,我明年还有你个小工地,镇上的污水厂,到时都可以让你做的”,**回复“你好,付款的说一下,要不,真冷的干不成,到现场,付一半,线接完,电机试前,付一万,剩余的,试完付清!PIC到货,耽误时间,按照我们工人工资付款!一人一天300,耽误几天,付几天。要不就把人困在工地里,我们干活您放心!现场由于您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也是算需要您付工资的,请理解。收到请回复。”**回复“好的”。2017年12月15日,被告入场为原告提供接线劳务。2017年12月25日,**微信***“和**甲商量一下,现场接线的活,我再干,就赔进去了!给我加点钱,柜子到处都是问题,实在干的人头疼,请理解”;2017年12月27日,被告微信***“现场我们的线接完了,一万给我,明天要发工资了”,***回复“下午,你让小**排帮我去把5只箱子装好”;2017年12月28日,**回复“不接,我再给你们做了,我就是傻逼了,昨天让我拉接头,你怎么说的,说你有事,早上过去就晚了,结果么,早上,早早就跑去了,骗人!……柜子里面缺少东西,挂件,接线,调试,打点和错误纠正等,加2万元,一分钱不少……你连人员工资都让我垫着,让人怎么搞”,***回复“工资给你”;2018年1月2日,**微信***“我原来给你怎么做事?你要买什么,拉什么,都可以,最后呢,工人工资也不想给我!我天天开车跑啥?工人冷的,加班,干啥,你们的柜子什么情况,心里最知道,我加2万元,最少了!”***回复“没说不给你,只是晚几天,我们现在不是没拿到钱”,**回复“你什么都可以晚,工人工资,你还得让我垫着,我干的寒心,做不了”,**回复“先给你一万,你发货过来,下午去**要到钱,把10多万给你”,**微信原告“我原来答应你干活,是接线,你们发过来柜子都是半成品,谁给你们做好的?你的良心真是太坏了!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我不会给你们发柜子的!柜子做好了,我已经在给你们垫钱了!5个人,加上我,干了多少天,XX道XX道XX居然还不给工人钱!我不想和你老公共事了!一周内,3.3加15万,办不到,不发柜子!合格证,铜牌,买东西,我从中间没有挣你一分钱!该做的,我都做了!”**回复“现在**公司催我们,说今天柜子不到,他们明天就安排做高压柜厂家做过来,你现在坚持不发货,按照合同我是货到一周内付15万,你要不发,我们大家都要损失,何必搞得两败俱伤呢,你说对不对”,**回复“你要是我的话!就不应该当初帮你们!更不会给你加工柜子!更不会给你们干那么多的活!”;2018年1月3日,**微信***“1.3加2万,3.3万。工控机我也买了,1万多点,柜子我垫了不少钱,不想这样僵着。你给我写个条子,我就发柜子。这是我的底线了!”***回复“加钱的事你过来商量,我可以给你写条子……你工资发多少,小秦3**,其他300,共10天(除了你),能算出来的,加钱可以加点,但也不是你说多少就多少,大家商量着来,我再给你一万,工资肯定够发了,所以有事大家好商量”,**回复“我的你不算吗,我来来回回跑,是你亲弟吗?我也得挣钱呀,每次去你那工地,我还得垫钱!你要把我们包活,算成小工,这事我就不做了,我们干多少天?干了13天,还不算加班,这是底线了,你们商量”,***回复“算的,我就是这么说,先够你发工资,你当然也算,不是大家商量着来嘛,我不是说给你加钱的嘛”,**回复“3.3最少了!你好好算算吧!后头所有的接线、送电、编程、调试,都是我的!你考虑好了今天给我回话!”***回复“我始终没说不给工人工资,但你不是单方面要加多少就多少的,你要明白这一点,说到哪我都有道理,之前谈好的价格,要增加都是双方协商的。我再重申一遍,工资之前谈好的,我一分不会少给你,至于你单方面要加钱,不是你一个人说多少就多少,要协商着来,没说不同意加,但柜子不发是你违约了……工人工资你柜子到,立马给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合同在,你自己考虑,我们不会被你逼死的,还有几根线没拉,活也没干完”,**回复“工人工资,是我干完活了!”***回复“你问小秦,是不是有几根线没拉完”,**回复“不用问,我给你原来说的,是指导放线,不是给你放线”,***回复“指导也没指导完,小工随叫随到的”,**回复“给你原来说的,是接线,我搞了多少天,柜子里面的活”,***回复“都说了,你想加钱是可以,但也是活干完商量加多少,就像我们工程上签单要加钱,也是最后干完跟**协商加多少的,不是不干完中途逼他们的”,**回复“人工费:***6天2100,***14天5600,**14天5600,***13天4550,***9天3600,***9天4500,合计25900,生活费、车费等2000,总合计27900元,技术指导、连同我的费用和柜子清单一起发给你!”***回复“你是包活不是拿工资的,做生意有赔有赚很正常,再说我也说给你加钱,没说不同意,但你以柜子不发逼我们,你觉得合适吗?你说加钱2万,我没同意,之前谈好的价格是你在变,不是我,你还是咨询律师吧”。被告另提供**与**乙之间的微信往来记录。该微信往来记录显示,2018年1月2日,**微信**乙“再说一遍,不给钱,休想发柜子!柜子做好了,我已经把钱垫了,工人工资的钱都不想给我,我们在现场干了多少活,你看不见?你的柜子是半成品你不知道,谁给你搞好的?你有良心吗?”2018年1月3日,**微信**乙“我给你爱人说了,把工人工资结清,我就发货,总不能让我连工人工资都给你垫着。柜子周一前已经做好!我们多干的活,说清楚,把工人工资结清就发货。人工费:***6天2100,***14天5600,**14天5600,***13天4550,***9天3600,***9天4500,合计25900,生活费、车费等2000,总合计27900元,我的费用没有算!”**乙回复“在前面工作中,我这边有4个电工,3个放线工也是需要工资的,放线、接线我也要考虑成本的。到现在还有几根线和光纤没放线、没接线。我希望你安排人员来把工作做完再协商工资付费问题或者你来带员工一起来谈。”**回复“你排的电工,事先并没有和我沟通,而且给我的工作,帮不上多少忙,我干的活里,没有放线,只是指导防线,我们干的活里,也没有技术指导!你的柜子,接线,设计,不在2.6万包活费用里!我会出清单,发给你,不好意思,过元旦,没有给工人发工资,谁都不愿意再干!你要是认为你出得多了,我们去现场,把工作量核计一下,看看,到底我们额外解决了多少问题,付出了多少工作量”,**乙回复“按常规即使把工作完成也要通过检验合格才能付款,你说对吗?”**回复“对呀,但是我现在做的工作,和我2.6万口头协议工作不相符,是不是我们得确定一下!看看你的柜子,我们做了哪些工作,把量确定一下,把价格,双方核实清楚!”**乙回复“因为电的问题是个专业,所以当时请你来我是要求手动操作设备的。中控系统是我们另签合同的”,**回复“我的意思很明确,不是我拿了你的钱,没有给你加工柜子,我也把钱垫进去,才把柜子做好,只是你们的态度让人很失望,我总不能不给工人钱,让人家干活吧,我来来回回跑,有什么意义,要是有诚意,工地,叫上甲方、工人、把做过的工作量核实清楚。我接着搞。如果,你另外有想法,通知我就行,我出清单,我们坐下来谈谈。你问问你老婆,你买的柜子,是在我承包范围内吗”,**乙回复“如果前面你有没想到的工作量,提出是可以协商的。但是你柜子不发就是你的不对了,办事要合情合理。”**回复“我现在要加两万,你不同意,所以我说,去现场核实工作量,工人工资你们又不给,我没办法给工人交代,没办法再进行工作呀!”**乙回复“原来2万6千预付1万3千,干完通过检验没问题给你结这也有错吗?”**回复“我的意思,我们现场把工作量确定一下,我们谈好,双方把确认单签好,我就给你发柜子。”**乙回复“可以”,**回复“问题是,你有很多工作不在承包范围内,我怎么给你搞?”**乙回复“我不懂什么意思?”**回复“你老婆出的2.6万,不包含我改造你采购的半成品柜子钱,你给柜子买了好多东西,都是谁给你装的?你在现场,不懂吗?当初,我在现场说过,这些柜子改造,很麻烦,不是我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你说赶时间,先搞,回头再说,你现在又说,你不懂,**甲,我很佩服你。我们见见谈谈,把事情说好。这是很有必要的。我叫上工人,一起过去,把事情谈好!最好是叫上甲方,有个旁证。”**乙回复“这和甲方没关系。”被告称,其收到的117600元由原、被告前期口头协商劳务费26000元中未付尾款3000元,其代原告购买铜牌费用约35000元、两台断路器费用约32000元,增加的人工费27900元及**个人人工费、被告利润、其代被告购买其他零配件的费用。关于上述费用清单及购买支付凭证,被告称其在2018年1月3日与原告对账后已将票据原件交付原告,原告否认收到上述资料原件,亦否认被告为其提供额外劳务而产生劳务费,认为额外劳务系自己聘请的工人完成,并提供劳务费结算清单若干。
庭审中,原、被告对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6日支付被告劳务费13000元的事实无争议。原告称***另于2018年1月3日向**支付劳务费10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向**支付16932元用于购买断路器、于2017年12月27日向**支付1000元用于购买零配件,并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自认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支付1000元(同日向原告退还代买零配件费用3元)、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转账249元用于购买零配件。
庭审后,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与**于2015年通过合作高压、低压配电柜及电器自动化认识。2017年年底,**介绍其为渭南市富平县的一个污水处理厂制作铜牌,其与该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乙协商人工费为35000元,并约定该人工费由**乙支付。待铜牌制作完毕后,其无法联系到**乙,遂向**索要人工费35000元,其收到的人工费35000元系**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关于加工铜牌一事,其未与**乙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向**出具收款凭证。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同时称为法庭查明事实,其自认含被告增加的劳务费,其应付被告劳务费共计27900元,具体支付情况为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16日支付3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支付16932元(其中购买断路器费用为13032元,劳务费为3900元),于2017年12月27日支付1000元,于2018年1月3日支付10000元,合计支付劳务费27900元,并认为**在2018年1月3日微信中称“工人工资没有解决之前,不会给你发柜子”,后被告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发送货物,亦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费已经结清。
另查,2021年4月20日,环球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将**公司诉至本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要求**公司取回已经交付的设备部件并返还环球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355600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21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驳回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环球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陕01民终44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环球公司向**公司支付355600元(2017年12月21日付款50000元,2018年2月12日由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环球公司付款305600元),其中《购销合同》涉及的合同款项为238000元,环球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补充协议,即环球公司主张其余款项117600元系其在《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加、购买控制柜等项目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余款项117600元并非《购销合同》项下产生,一、二审法院均未予处理。**公司在该案中辩称除合同款项为238000元外,其余款项为环球公司支付其前期劳务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收取除《购销合同》项下合同款项238000元外,还多收取117600元并非上述合同项下款项,故被告收取该1176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认为其收取117600元系除双方前期约定劳务费26000元外,其为原告额外提供加工半成品柜子等增加的劳务费及其代原告购买零配件的费用,对该事实应当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但从被告提供的**与***、**与**乙之间的微信往来记录仅能看出原、被告双方曾因被告额外提供劳务产生增加的劳务费发生争议及被告为原告代买零配件的事实,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额外劳务增加的劳务费及代买零配件费用的具体数额,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17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得利人应向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故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22年7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其才知晓权利受到侵害,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该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息3.7%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117600元,并支付以11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3.7%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原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3元,被告陕西**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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