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281号
原告: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9年1月29日的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