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谈生和与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谈生和,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邗江区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谈生和与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因邮劳人仲案字(2018)第10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谈生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劳人仲案字(2018)第10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谈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