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82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路天景翡翠城6号楼办公区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4元,减半收取3657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