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宣武路天景翡翠城9号楼办公区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执行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735927.88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2648556.8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被**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依法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