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和元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元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元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款91640元、诉讼费1167元、执行费127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执2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