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新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财保329号 申请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宣武路天景翡翠城6号楼办公区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市凉州区。 被申请人:**天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雷台东路南侧。 申请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新热力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47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新热力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47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