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合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2592号
原告: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懿峰雅居懿荟商铺**03(复式)商铺。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委托代理人:黄海珠,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合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创兴大道**天安谷科技产业园产业大厦****自编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合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振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