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5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美吉特华南装饰城A26栋二楼日立变频中央空调专业店。法定代表人:冯志刚。

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伟,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限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归还货款5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申请执行人预付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的支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粤R×××××的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由于无法找到车辆下落信息,暂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处置。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2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5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文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