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大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2156号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中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白咸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大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毓秀里团结北街38幢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经理。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大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5元,由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