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西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602民初14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卢万,朔城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
审判员李豫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郑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