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62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系***之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王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郑永华,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王风云,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苏耀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宇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京津冀合作园区总部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彭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程(天津)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嘉禾产业园B11-b53v>
投资人:杨凤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小学,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村v>
法定代表人:孙瑞存,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瀛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与王俊、刘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申请追加王风云、郑永华、***、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小学、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并申请撤回对刘志军的起诉,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天津宇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汇程(天津)劳务服务中心为本案的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王俊、郑永华、***、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小学、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宇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汇程(天津)劳务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王俊、郑永华、***、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小学、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宇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汇程(天津)劳务服务中心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庆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少波
书记员胡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