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2(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邱朝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3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明,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5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履行特征义务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35-12室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李 弘
审判员 俞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解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