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189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邱朝敏,总经理。
原告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95709.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09-29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3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写明已控制的财产以及无法处置的原因)。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5执189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顾 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冠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