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1692号
原告: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3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沈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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