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2109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月苑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孝军、王琪,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90号。
法定代表人:费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鑫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胜,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虹
人民陪审员 周 军
人民陪审员 石小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