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153号
申请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月苑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胜男,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玥,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向钉钉总部调取的考勤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打卡地点位置不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且极少有正常考勤,不存在加班情形,也违背了公司加班需经审批的规定。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举证不能推定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周六、周日均上班8小时,作出《仲裁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申请撤销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20)第1005号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就吴劳人仲案字(2020)第1005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冷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