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月苑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职务总经理。
**与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20)第3085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第二项,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6620元。权利人**以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662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16620元,执行费149元。
因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94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