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月苑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2020)苏05民特15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89.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