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27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费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褚敏,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苏州市南环东路******1/div>
法定代表人:芮建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