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272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费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萍,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芮建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