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3870号
申请人:东营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津六路以东。
被申请人闫某某。
被申请人:青州市晨光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东营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晨光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案外人***以自己所有的鲁*××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提供担保的鲁*××号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x在x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