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民初1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楚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幢07单元2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7UW567。
法定代表人:刘丰。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幢1801-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B3QJ1U。
负责人:聂谋江,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楚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后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四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