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利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居民,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利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盘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95G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致诚建设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神农架大九湖演艺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致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撤回申请时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致诚建设公司在中标之后未和大九湖演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不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致诚建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利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另个裁判文书中表述。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