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5567号
原告: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和孝营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邹法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河南商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11号财政局附楼2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忠森。
原告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4元,减半收取计8872元,由原告信阳法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