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雨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1742号
原告***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朝献,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MA45QTT55C。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郭洪羽,河南良辰(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忠森。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7M4H5P。
原告***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86元,由原告***雨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