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539号原告:***,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河南尚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宜昌路中段路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汤阴县***任固村。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与被告河南尚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第一初级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