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汤臣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品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某某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4215号
原告:湖北品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经济开发区贺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怡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1幢168室。
法定代表人:朱银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品源公司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品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品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品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