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晟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汉民二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446558元;2、支付违约金133967.4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诉讼费9645元;5、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汉民二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