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晟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汉民二初字第02098号
原告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72号领秀城一期3栋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广场一期3层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力公司)与被告***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源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源电力公司诉称,2014年9月,原告东源电力公司与被告***得公司签订《武汉流行炫风低压出线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东源电力公司承包被告***得公司的低压出线工程,造价54334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东源电力公司如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完成了增加的3210元工程量。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但被告***得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工程款。故原告东源电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得公司向原告东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446558元及违约金13396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得公司承担。
被告***得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原告东源电力公司与被告***得公司签订《武汉流行炫风低压出线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东源电力公司)承包甲方(***得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武汉流行炫风低压出线工程,整个工程采取包材料、包人工、包机械等全包方式;乙方应在2014年9月27日前完工;工程总金额543348元;桥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线缆全部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工程款,低压出线工程施工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5%,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如无质量问题,剩余5%款项在安装、调试、通电满一年后的次日全额付清(无息);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合同总金额款的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东源电力公司依约按施工时间进行了施工,并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得公司开出发票(合同总金额的75%即407511元),要求被告***得公司付款,但被告***得公司仅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东源电力公司支付100000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得公司确认原告东源电力公司完成增补项目,金额3210元。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东源电力公司提交的《武汉流行炫风低压出线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报价单及原告东源电力公司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武汉流行炫风低压出线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东源电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且该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得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543348元及增补款项3210元,现被告***得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原告东源电力公司请求支付余款44655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得公司如未付款,需按款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东源电力公司因对方迟延付款受到的实际损失,现原告东源电力公司自愿请求降低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3967.40元,具有合同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6558元;
二、被告***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3967.4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605元、其他诉讼费40元,合计9645元由被告***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