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272-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2、3栋1号楼单元12层1号-2。
法定代表人:周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老汉沙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武汉市宇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2、3栋1号楼单元12层1号-1。
法定代表人:周继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非凡,该公司工作人员。
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鄂0192民初22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3935.95元。被保全人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武汉市宇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3935.95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案外人武汉市宇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武汉市宇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光谷支行,银行账号为70×××00中的银行存款1563935.95元;
二、在上述银行账户足额冻结1563935.95元的情况下,解除对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3935.9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