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27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老汉沙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2、3栋1号楼单元12层1号-2。
法定代表人:周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武汉光谷国际光电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