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民初330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115104240083778061。
地址:古蔺县马嘶苗族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项福惠,该乡乡长。
被告:四川兴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3HA9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十二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四川兴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入诉讼,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露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