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汉南区邓南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5R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人民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3028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农业农村局处“***晓关乡等乡镇2019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款455977.2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 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农业农村局处“***晓关乡等乡镇2019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款455977.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99.8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微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