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向发国,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3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家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5R08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来凤县城管执法局。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被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在来凤县城管执法局支付工程款25万元全部优先支付,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第三人来凤县城管执法局下达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执539号“责令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来凤县城管执法局在15日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但第三人来凤县城管执法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且未履行法定执行义务。
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威严,方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第三人来凤县城管执法局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并直接汇入本院执行专户上(中国农业银行来凤县支行;来凤县人民法院;1775530104000827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