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特209号
申请人: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普集镇***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21]第90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照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迪
书记员***
书记员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