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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被告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 原告***与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劳务费219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承包的位于平度市××路××期××#××#××楼工程的屋面施工分项施工劳务。2020年1月份,原告承揽的屋面施工分项施工劳务完工。2021年7月9日,双方经结算,共计人工费25900元,扣除被告已付原告的4000元人工费,尚欠原告人工费21900元。对尚欠的人工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决。 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挂靠在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对外承揽建设工程,涉案工程是***以我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的,是***雇佣原告干的活,与我公司无关,***因涉案工程确实欠付原告劳务费21900元,该部分劳务费应该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与我公司之间有挂靠合同。建设方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我公司很多钱没有支付,我公司也没有钱给付被告***。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的承揽单位是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方是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故欠付原告的劳务费就无法支付。我是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我是挂靠在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从事建设工程建设,涉案建设工程是我以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的,是我联系原告到涉案工程的工地干活的,原告是我雇佣的,我将我承揽的屋面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具体原告干的活是屋面找平等分项工程,当时原告带领一帮人干活,原告相当于一个包工头,原告干的活是清工活。原告干完活之后我一共支付给原告4000元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费21900元。当时约定原告干完活之后由原告提供发票,劳务费由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没有建设资质,其挂靠在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7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以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位于平度市××路××期××#××#××楼工程的屋面分项施工工程。2020年1月份,原告承揽的屋面分项施工工程完工。2021年7月9日,双方经结算,共计劳务费25900元,扣除被告已付原告的4000元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1900元。对尚欠的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在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原告承揽了被告***以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位于平度市××路××期××#××#××楼工程的屋面分项施工工程。现原告将工程施工完毕,兑除已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1900元未付,此款被告***应支付原告。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承揽建设工程的挂靠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所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劳务费21900元; 二、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付原告***劳务费21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被告青岛***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ivstyle='text-align:center'> 书记员  ***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审判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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