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3民初7257号
原告青岛沃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阳光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货款4******22.82元及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等500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1***22.82元,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前付300万元,原告提供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款收据,并申请法院将银行账户解封。余款211***22.82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对211***22.82元由被告承担每月2分利息,直至全部余款付清。
案件受理费47447.00元,减半收取23723.50元,由原告青岛沃德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